|
|
|
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|
第一条
为严肃校纪,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,根据国家教委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及山东省教委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》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校各类学生。
第三条 学生违纪,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:㈠警告;㈡严重警告;㈢记过;㈣留校察看;㈤勒令退学;㈥开除学籍。
第四条
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,可按期解除;有立功表现者,可提前解除;表现较差或经教育不改者,延长一年察看期限(只限一次)或给予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处分;再受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五条
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;书写、张贴、散发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;未经批准,擅自组织游行、集会和示威活动;组织或带头参加罢课、罢餐;出版或传播非法刊物;带头成立或参加非法组织。有上述行为之一者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六条 违犯国家法律、法令、法规,受到公安、司法等部门处罚者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㈠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㈡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;
㈢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者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;
㈣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㈤被公安机关及其他机关处以罚款者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第七条
扰乱教学、科研、生产、工作秩序,扰乱教室、宿舍、餐厅、体育场地、浴室、舞场秩序,故意往楼下投掷各种物品、火种,参加赌博、酗酒闹事。有上述行为之一者,根据不同情节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㈠情节较轻,认错态度较好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㈡情节较重,影响较坏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㈢情节严重,影响极坏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八条 偷窃、诈骗公私财物者,除退赔全部财物外,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㈠作案未遂或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,给予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㈡作案价值在200元至500元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㈢作案价值在500元至1000元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;
㈣作案价值在1000以上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
㈤为偷盗、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,或进行掩盖、提供伪证、窝赃、销赃等活动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㈥虽未直接作案,但知情不报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㈦伪造、涂改、转借证件、证章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㈧隐匿、毁弃、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上述情况情节恶劣者,可加重处罚,直至开除学籍。
第九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,除赔偿经济损失外,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;
㈠损坏价值不足200元者,给予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㈡损坏价值在200元至500元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㈢损坏价值在500元至1000元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;
㈣损坏价值在1000以上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
上述情况情节恶劣者,后果严重者,可加重处罚,直至开除学籍。
第十条 挑动、策划或参与打架,以及为打架作伪证或提供凶器者,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:
㈠不守秩序,不听劝阻,用语言或其他方式挑动打架,虽未动手打人,但引发打架后果者,给予警告处分;
㈡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情节恶劣、后果严重者,给予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
㈢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伤害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致他人轻伤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致他人重伤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
㈣以“劝架”为名,袒护一方,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㈤目击他人打架行为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,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打架挑动者、策划者、参与者犯此款加重处分;
㈥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,尚未造成后果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造成后果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
㈦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,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
㈧因打架造成他人伤害者,要负担被伤害者的全部医疗费和营养费;
第十一条 聚众斗殴,寻衅滋事或进行其他违纪活动,破坏校园秩序者,根据不同情节,给予以下处分:
㈠情节较轻,认错态度较好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㈡情节一般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㈢情节严重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
第十二条 品行不端,道德败坏者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㈠侮辱妇女者,视其情节、后果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
㈡留宿异性者,视其情节、后果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
㈢非法同居者,给予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
㈣见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,不制止、不反对者,给予警告处分;
㈤在校园内涂写、勾画污言秽语、画像或传阅、传播淫秽书刊、录音、录像、磁盘、光盘、图片者,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结婚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;
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,又必须给予处分的,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的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;
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从轻处分或免于处分:
㈠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;
㈡主动检举、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,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,或有其他立功表现者。
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从重处分:
㈠违纪后不承认错误者;
㈡反供、串供者;
㈢对检举人、证人打击报复者;
㈣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;
㈤屡教不改者;
第十七条 受各种处分者本学年的“思想品德”测评成绩为不及格。
第十八条
受警告、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者本学年内取消各种评优、评奖资格;受留校察看处分者,在察看期间取消各种评优、评奖资格。
第十九条 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学生的善后问题,按照退学学生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二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及有关问题:
㈠违纪学生必须就违纪事件写出书面检查。
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前,有关部门必须进行认真查证,做到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并形成书面材料,然后进行处分。
㈢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院、部提出处理意见,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决定;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由院、部提出处理意见,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,报校长办公会决定。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处分,要报省教委主管部门备案。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处分的,须报有关部门同意,由省教委批准。
㈣处理结论决定前要通知学生本人。允许本人申辩、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。对本人的申诉,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,并将复查结果答复本人。
㈤处分决定一经确定,必须将“处分决定”在有关范围内张贴公布,并下发各个有关学生班级,同时将主要内容通知学生家长。
㈥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装入学生个人档案,不得撤销。对处分后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学生,经本人申请,学校可在毕业前写出写实性鉴定,装入本人档案。
㈦对受处分的学生,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谈话,并认真做好记录。
㈧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均送学校主管部门备案。
第二十一条 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解释。 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