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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加强素质教育,促进广大学生全面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 一、优秀学生条件
1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认真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积极要求进步,思想过硬,作风正派,热爱集体,遵纪守法,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热心公益活动。
2、学习目的明确,态度端正,刻苦认真,善于学习知识,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,学习成绩优秀。
3、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,身体健康,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,体育成绩达标。
4、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、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均列班前40%。
二、评选范围
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参加优秀学生的评选。
三、评选比例
校级优秀学生比例不超过班级学生总数的15%。
四、评选办法
校级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由各院、部组织,各班级具体实施,评选结果经学生工作部(处)审查后报学校审批公布。
五、评选时间及表彰奖励办法
1、优秀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,在下一学年开学后第一个月内评选结束。
2、校级优秀学生由学校予以表彰,颁发证书,并记入本人档案。
六、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解释。
二○○二年三月二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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